海口市税收政策

1、在海南举办的企业(国家银行和保险公司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所得和其它所得,均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另按应纳税额附征10%的地方所得税。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按不同行业分别给予优惠,其中从事服务性行业的企业,投资总额超过500万美元或者2000万元人民币,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1年免征所得税,第2年和第3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2、 外商投资企业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为了加快其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经海南省财税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国际上通行的快速折旧办法。

3、 外商从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期限不少于5年的,经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的40%。如果再投资用于海南经济特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农业开发企业、产品出口企业和被省政府确定为技术先进企业,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外商投资企业在海南经济特区内的企业获得的利润,汇出境外免征预提所得税。

 
主办单位:海口市旅游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