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海南外来投资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国发〔1988〕23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凡出口产品70%以上,不涉及国家配额的出口型项目,开发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设施和旅游设施的外商投资项目,建设生产经营条件不需要国家综合平衡、不涉及国家出口配额的,由海南省自行审批,报国家计委备案”。
2、 经济机构的派出审批权。国发〔1988〕23号文件第九条规定:“海南省向外派出贸易机构和旅游机构,到海外办企业,均授权海南省审批,同时报外交部或国家旅游局备案”。
3、允许外来投资者购买、参股经营或承包、租赁经营海南的国有企业(特殊行业除外)和其它各类性质企业。
4、投资和购房入户。海口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号令规定,为在海口市投资、购房及向本市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捐赠的国内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三资”企业、我国公民、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国人提供将其户口或企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的户口迁入为海口市城市户口优待。
5、对经省高新技术企业委员会认定为省高新技术企业的新办生产性企业,新办企业减免税期满后,可再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6、利用荒滩、荒水、荒地和废弃盐田从事海水养殖项目,自有收成年份起,5年内以列收列支方式按50%返还;重点扶持项目,5年内全额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