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投资、购房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本市投资和捐赠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以及在本市购房的个人。
      第三条市公安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购房和捐赠办理入户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招商、房产、人事劳动保障、民政、外事侨务、台湾事务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投资、购房和捐赠办理入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在本市投资下列项目的,可为投资者本人及其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及业务工作人员(须与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二年以上)办理入户:
      (一)投资福利事业、非营利性公益事业、教育卫生事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其投资额满人民币 50 万元的(含等值外币,下同)可办理2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15万元,增加1人入户。
      (二)投资基础设施建设、开发性农业、工业项目的,其投资额满50万元的可办理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30 万元,增加1人入户。
      (三)投资本市旅游业(酒店、景区、旅行社、高尔夫球产业、邮轮游艇产业、旅游创意产业)的,其投资额满150万元的可办理1人入户。在此基础上,每增加投资80万元,增加1人入户。
前款规定的投资须为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厂房、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投资,不包括购置交通工具、家用电器及其它非生产性投资,也不包括直接用于房地产经营的投资。
      第五条个人在本市购买开发商首次交易的商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 60平方米以上或价值30万元以上的(购买两套以及两套以上住房的,购房金额和面积可以合并计算),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满 2 年之日起可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人入户手续(房屋所有权人为2人以上的,只能提供办理1人入户的优待)。
      第六条向本市福利事业、公益事业捐赠额满 20 万元(含等值物资)的,捐赠者可申请办理1人入户。
      第七条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入户的,应当到公安机关户籍部门统一申请办理,须经招商、房产、人事劳动保障、外事侨务、台办和民政等部门认定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该相关部门出具证明材料。
      入户对象属农业户口的,准予办理农转非。
      第八条入户指标不得转让、买卖,也不得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条本办法自 年 月日起施行。《海口市投资和捐赠办理入户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67号)同时废止。1996年9月25日起至办法施行前,已在我市投资、购房和捐赠而未办理入户的,可依照本办法规定申请办理入户。
 
主办单位:海口市旅游局